非行政许可项目-----土地登记
事项名称: 土地登记事项类别: 非行政许可项目办事依据: 《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土地登记办法》、《物权法》受理机构: 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地政地籍股决定机构: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理条件: 资料齐全、权属合法、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申请材料: 1、土地登记申请书 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、地籍调查表、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、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税凭证 7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程序: 1、土地登记申请; 2、地籍调查; 3、权属审核; 4、注册登记; 5、核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。办理期限: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办结手续,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。收费情况: 一、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: 1、党政机关、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(含2000平方米)以下的,按200元∕宗收取。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,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,加收不得超过700元。 2、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(含5000平方米)以下的,按300元∕宗收取。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,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,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。 3、企业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(含1000平方米)以下的,按100元∕宗收取。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,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,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。 4、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(含100平方米)以下的,按13元∕宗收取。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,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,加收不得超过30元。 二、土地证书工本费特制证书20元∕证,普通证书个人5元∕证,单位10元∕证收费依据: 湘价费(2003)42号、湘财综(2005)19号监督检查: 桃源县监察局 电话:6638110咨询渠道: 本局办证中心 6503005责任追究: 按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: 夏秋季:上午8:00—12:00 下午:15:00-18:00 冬春季:上午8:00—12:00 下午:14:30—17:30办公地址:地籍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