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位置   >>>    国土资源局  >>>  土地管理类 >>>  桃政通〔2009〕 3 号


桃 源 县 人 民 政 府
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通告

桃政通〔2009〕 3 号

    为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,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就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。出(转)让未满70年且出(转)让合同期限届满的,要依法办理剩余年限续期手续;出让70年并已到期的,依法自动续期。
  二、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:工业用地50年,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用地50年,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,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。上述用地出让未达最高年限且出让合同期限届满的,要依法办理剩余年限续期手续;出让已达最高年限且出让合同期限届满的,要重新办理出让手续。
    三、凡以出(转)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者,要在出(转)让期限届满前一年,持身份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(转)让合同等资料,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。
    四、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国有建设用地,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,重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。
  五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,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的,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办理。逾期未办理的,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,并进行注销登记。
        特此通告。

二○○九年四月二十八日

 
发布人:
作者:
发布时间:2009-5-11
摘自:    
 
2005-2006 版权所有:桃源县国土资源局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、转载 备案序号:湘ICP备09012080号

主 办:桃源县国土资源局   技术支持:桃源县信息化办公室